【典型案例】
張某,中共黨員,A縣B鎮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鎮長。王某,A縣B鎮某企業負責人。2018年11月,張某與王某由于喜歡暴走,共同加入了當地“C暴走團”QQ群。該QQ群共有45人,部分成員為B鎮政府部門工作人員。2018年12月,王某單獨建了“C暴走團”微信群,僅邀請“C暴走團”QQ群中包括張某在內的B鎮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入群,群內共20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王某為活躍群氣氛,多次以群主的名義在微信群里發紅包,張某多次參與搶紅包并累計搶得2.75萬元,B鎮政府其他工作人員累計搶得1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紅包。2019年12月,張某被舉報,當月,A縣紀委對張某立案審查。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王某發紅包并非專門發給張某一人,而是對群里所有人,張某能否搶到紅包、搶到多少具有不確定性,且發放紅包是為了活躍氣氛,并無其他明確目的。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違紀。
第二種意見:張某明知王某系轄區內企業的負責人,屬于管理服務對象,仍然積極參與搶紅包,累計搶得2.75萬元,其行為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張某黨紀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張某是否構成違紀要結合張某、王某的身份,緊緊圍繞有無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實質來綜合分析,具體如下。
一、王某系B鎮轄區內企業負責人,張某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鎮長,王某屬于張某的管理服務對象
管理服務對象是相對于公職人員而言的,不同的公職人員有不同的管理權限,行使公權力的范圍亦有所不同,不同的公職人員相應的管理服務對象應當是公職人員職權行使或職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張某作為B鎮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鎮長,具有負責督促B鎮轄區內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牽頭組織對轄區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等職責。王某作為B鎮轄區內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而張某的職責能夠對王某產生一定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王某屬于張某的管理服務對象。
二、王某僅邀請張某等鎮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入群并頻繁發紅包,具有拉攏關系的目的
王某通過參加暴走活動,加入“C暴走團”QQ群,隨后與張某等群成員認識并熟悉。該QQ群成員既有在B鎮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也有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王某基于“QQ群人員復雜,不方便與公職人員交流”的想法,成立了微信群,將包括張某在內的B鎮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單獨邀請入群,除王某外,該微信群中其余19人均為B鎮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微信群成立后,王某又以“活躍氣氛,搞好關系”的目的,多次在群里發紅包。因此,從王某的主觀想法和客觀行為來看,不難判斷其在微信群發紅包是為了拉攏聯絡包括張某在內的鎮政府工作人員,搞好與張某等人的關系,以便給自己今后帶來方便。
三、張某明知王某系管理服務對象而積極搶得紅包2.75萬元,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張某被王某邀請進入“C暴走團”微信群后,對微信群成員的基本情況均清楚,“C暴走團”QQ群中除在B鎮政府部門工作的人以外的成員均未被邀請加入微信群,張某應該對王某成立微信群的目的一目了然。在此情況下,王某頻繁發微信紅包,張某自知“王某發紅包并沒有明確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和大家搞好關系”,同時本著“每次發的數額不大,大家都搶,自己搶也沒有多大問題”的想法,積極參與搶紅包,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搶得紅包數額高達2.75萬元。盡管張某覺得“只收不發,時間長了不好意思”,偶爾發個小額紅包,但其所發紅包數額與其搶的數額相差懸殊,同時,高達2.75萬元的紅包數額足以給張某在情感上和心理上帶來一定的觸動,張某與王某的關系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加深。這些因素使得張某今后在對王某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時,存在利用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影響為王某謀取利益的可能性,對公正執行公務帶來潛在的影響。
2019年12月,A縣紀委對張某立案審查。2020年1月,A縣紀委認定張某的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同時,B鎮政府其他參與搶紅包的18名工作人員也受到黨紀處分、誡勉談話、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不同方式的處理。
作者: 郭益中 徐曉東 單位: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紀委監委
轉自中紀委官網 https://www.ccdi.gov.cn/hdjl/ywtt/202108/t20210812_248162.html